农田灌溉水质标准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加强农田灌溉水质监管,保障耕地、地下水和农产品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于 1985 年首次发布,1992 年和 2005 年分别进行了 2 次修订, 本次为第 3 次修订。本次修 订的主要内容:
4.增加了总镍、氯苯、1,2-二氯苯、 1,4-二氯苯、硝基苯、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胺等 9 项农 田灌溉水质选择控制项目限值;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土壤与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标准。
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 、SO32− 、SO42− )的测定 离 子色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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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于旱地、水浇地等非淹水环境生长的农作物,如小麦、玉米、棉花等。
4.1 农田灌溉水质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4.1.2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农田灌溉用水类型和 作物种类要求选择执行,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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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进行农田灌溉,同时应执行 GB 20922 的规定。 4.3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农村生活污水, 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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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的监测布点和采样方法应符合 NY/T 396 的要求,待农 田灌溉水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5.2 分析方法 本标准控制项目分析方法按表 3 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监测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 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控制项目的测定。 表 3 农田灌溉水质控制项目分析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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