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引进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到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充分发挥研究人员在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规范管理博士后工作,根据国家、黑龙江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的招收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院、工作部门及博士后合作导师三级管理体制。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各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的领导、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要问题的研究决策。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博管办”),挂靠科技创新中心,是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健全工作站组织建设,统筹博士后招聘及进、出站的评审,协调各工作部门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对其职称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制定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工作站发展规划、工作站考核评估等工作;

(三)督促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

(四)组织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中期检查和学术报告会,对博士后科研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供帮助;

(五)组织审查博士后科研项目、科学基金、出国访学等的申请并提出意见;

(六)组织博士后期中、期满考核、组织审批博士后申请延期、退站等工作;

    (七)组织博士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科研工作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八)据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学科发展和科研项目工作开展需要,负责制定博士后招聘计划。

第五条  在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事教育部负责博士后上报审批、报到、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工作;负责外籍博士后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办理;港澳台籍博士后参照中国籍博士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负责博士后的户口迁移工作,并协助办理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落手续;负责博士后住房安排、协助申请黑龙江省博士后公寓及管理等工作;

(二)财务资产部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科研及科学基金项目等经费的管理工作;

(三)各相关工作部门协同院博管办开展博士后进出站和期中、期满考核工作,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和评定;

  (四)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工会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子女的入园、入学等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 导者及合作者,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

(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实行工作站与流动站“双导师”制度;

(二)工作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学术造诣高,研究经费充足,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曾主持/承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完成国家、省级科研及重点项目;

(三)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学术造诣高、研究经费充足,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职称(含首聘教授/研究员、 青年教授、校聘教授)在职或在岗教师,曾主持完成国家自然或社科基金项目;

(四)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所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全面指导,负责确定博士后工作协议中主持课题及发表论文等;

(五)合作导师均应参加进出站评审和期中、期满考核并介绍情况,但不能作为评委。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七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证书或单位学术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且获得博士学位后一般不超过 3 年;

  (二)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35 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 45 周岁;

(三)符合博士后招聘岗位要求;

(四)以第一作者身份在 SCI 上发表 1 篇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2 篇及以上与本人博士论文或与申报进站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九条  申请者在“中国博士后”网上进行申请,同时按博士后申请指南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条  博士后岗位实施公开招聘,坚持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院博管办审核资格后,组织 5-7 位具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其中一位须为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分管博士后工作的院领导)对申请人进行遴选,审核申请材料并形成《考核意见表》,评议意见报人事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院博管办将申请材料整理后上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经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同意后,上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经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复后,通知博士后并办理进站手续。博士后进站时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以下简称“工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期限等。进站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网站进站备案证明上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接收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在职人员(包括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在职博士)。

第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原则上为 2 年,在站时间可在 2-4 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和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工作协议期满后可续签工作协议,博士后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 6 年。博士后进站满 21 个月且已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可申请提前出站,薪金发至出站当月。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 2 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 提交《研究工作计划》。进站时未提交学位证的,进站半年内应将本人的博士学位证书原件交院博管办验证。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后,视同正式职工管理,在站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的各项 规章制度,按工作协议规定完成要求的各项任务。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按国家、省有关要求执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考勤按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现行职工考勤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按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退站处理。在站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有权解除工作协议,办理退站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 3 个月,累计出国

时间不得超过 1 年,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第六章  科研及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经费来源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或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博士后经费主要用 于支付博士后的工资、社会保险、科研启动经费、日常管理和评 估等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在站博士后根据国家、省市等基金的管理办法申请各类科学基金,具体事宜由院博管办负责,经费由财务资产部按照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办法进行 管理。博士后科研办公场所面积分配按正式职工待遇执行。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文、出版著作时,应标注“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成果应按国家、省等相关办法执行,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考核分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由工作站 和合作流动站共同考核。考核组由 5-7 位具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一位须为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分管博 士后工作的院领导),博士后研究人员作 30 分钟左右的工作汇报, 汇报内容为工作进展、阶段性科研成果、存在问题、工作计划等, 考核组对考核报告和其进站后的工作纪律、工作态度、研究进展、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评判并投票产生出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期中考核,经正式批准,进站时间满 1 年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交《期中考核表》并参加期中考核。考核标准为:

(一)合格:综合素质较高,严守工作纪律,工作认真,态度端正,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团队协作关系良好,研究进展较为突出,能按博士后研究计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或有退站所规 定情形的,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期满考核,经正式批准,进站时间满 2-4 年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交《期满考核表》并参加期满考核。考核标 准为:

(一)优秀:综合素质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 具有很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达到

《工作协议》的要求,全勤在站工作,没有学术不端行为;

(二)合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团队协作关系良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工作协议》要求,没有学术不端行为;

(三)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或有退站所规 定情形的,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期中考核合格以上者,按国家、省及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有关薪金管理办法发放相应绩效薪金;

(二)期中或期满考核不合格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责令博士后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作退站处理,并缴纳违约金5 万元;

  (三)博士后对评审(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博管办申诉,院博管办对评审(考核)程序进行调查,如申诉人对调查 结果仍不满意,可提交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期中、期满考核的组织

  一般情况下,博士后应在工作满 1 年后的 3 个月内完成期中考核;在工作期满出站前 20 天完成期满考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考核的,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超过3 个月未做考核者,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

进站满 9 个月的博士后需纳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的年度考核范围,每年年底须参加年度考核,所在工作组对其本年 度的工作进展、工作态度、科研成果、研究计划、存在问题等进 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调整博士后绩效工资。《年度考核表》进入博士后人事档案。年度考核时间若在期 中考核举行后 3 个月内的,可以期中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

过 30 个工作日的;

(六)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七)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八)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 在站时间不满 21 个月或超过 6 年的;

(九)严重违反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规章制度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条  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退站决议的下月起,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1 个月内收回住房。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相关政策,其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 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八章  博士后薪酬待遇

 

第三条  博士后的工资原则上按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七级执行,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其社会保险按国家、省有关政策办理。在工作协议规定的工作期限内, 博士后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承担。具体按工作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高水平成果,可依据《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科研项目绩效奖励规定(暂行)》获得奖励。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少于 21 个月的,进站时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如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二站,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对待。

第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科基金,发表论著或论文等,奖励标准按《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关于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实施细则(暂行)》(黑地矿办发〔2021〕  28 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籍博士可根据其学术水平申请相关类型的博士后,其待遇及出站标准参照相关类型博士后待遇。其他参照 国内博士后的管理办法,由科技创新中心与人事教育部共同管理。

 

 

第九章  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条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协助博士后申请黑龙江省博士后公寓(具体事宜按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规定或办法执行)或为其提供住房(配置基本生活条件)或每月发放一定额度的租房补助。

 

 

 

第十章  档案、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时,其人事及组织关系;博士后在站及出站,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及未成年子女入园、入学等有关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延期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延长博士后工作的,需填写《延期申请表》,经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最长延期 2 年。延期超过半年的需另签补充协议。

第三十八条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以申请延期:

(一)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一等以上)、特别资助;

(二)参与导师在研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排名前 3);

(三)创新团队或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杰出人才”导师指导的博士后,且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

第三十九条  延期待遇

经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评审获得批准延期的,延期期间的薪资待遇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负责基本工资与绩效工 资,具体标准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决定。未通过评审批准的,延期期间的待遇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和合作导师与博士后商定,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延期须在期满前 3 个月提出,由院博管办组织评审。延期期间不提供住房、不发放租房补助,其他事宜按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二章  出站和退站

 

第四十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须参加出站考核,提前 1 个月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出站申请表》等书面材料,由院博管办组织 5-7 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原则上为期中、期满考核专家组)形成考核意见,对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业绩成果、学风道德、综合表现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按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相应职务的标准提出职称评聘资格的建议。

第四十一  博士后出站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书》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接受专家组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出站,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3 个月内仍不能通过者,作退站处理。

第四十二 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向院博管办提交出站材料,经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出站手续。出站考核不合格者按退站办理,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不接收既往有退站经历人员的进站申请。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需签订三方协议,日常管理及相关待遇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科技创新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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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

 

2021 年 8 月 11 日

 

创建时间:2022-01-17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