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在省自然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黑科联发〔2021〕4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黑财教〔2021〕100号)文件精神,根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黑科规发〔2018〕8号)、《2022年度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等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实施包干制,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为规范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开始执行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工作情况,提出项目的绩效比例,报院财务资产部备案。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院科技创新中心、院技术管理部审批并报院财务资产部备案后执行。
(二)绩效支出按照调查院科研项目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依据参研人员的工作绩效,分摊参研成员的绩效费用。
(三)联合引导类科学基金项目因立项经费数额较少,同时为引导科研经费更多投入研究,争取更高层次科研立项,此类项目不进行绩效提取。
项目的管理费用从项目经费里按5%提取,由调查院统筹用于弥补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以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2.项目负责人需切实加强绩效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合理设定项目绩效指标,纳入项目任务书管理并加强监控管理。
(1)是否有违反“负面清单”(附件)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支出调账是否合理,调整支出内容是否与项目工作相关。
(3)核实外协、采购等经济合同,核实购置资产情况,核实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4)确认应付未付、后续支出和结余资金。审查项目经费应付未付、后续支出的合理性,确认项目结余资金额度。
2.院科技创新中心、院财务资产部、院人事教育部与院纪检监察审计部结合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于未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成果报告在单位内部公开,接受职工监督。